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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工商注冊

2020 年 07 月 09日

房山概述

 房山區地處北京西南,轄區總面積2019平方公里,平原、丘陵、山區各占三分之一,下轄28個鄉鎮(街道)、459個行政村、154個社區居委會。2019年末,全區常住人口125.5萬人。經濟運行情況:2019年全區實現總財力453.35 億元,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完成70.01億元,增長8.3%,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完成 246.99億元;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比上年增長15%。全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實現268億元,比上年增長6%;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達1854.9億元,比上年增長9.4%,其中,城鄉居民儲蓄余額達1036.1億元,增長12.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現42823元,比上年增長8.7%,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現50644元,增長8.9%;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實現26134元,比上年增長7.3%,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實現30589元,增長7.9%。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3%;PM2.5年均濃度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 20.8%。

房山歷史悠久,素來有“人之源”“城之源”和“都之源”的美譽,舉世聞名的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是人類文明的發祥地;3063年歷史的琉璃河西周燕都遺址被史學界視為北京古代城市發展的起點;860多年前的金代皇陵,印證了北京建都的滄桑。房山生態環境優越,境內有中國房山世界地質公園,華北地區最古老的原始次生林上方山國家森林公園、北方規模最大的石花洞、銀狐洞等巖溶洞群。未來,房山將著力構建“兩山四水、三區三軸、三團多點”的空間布局,打造以生態為基礎、以文化為引領、以科技創新為支撐、以國際交往為補充的生態宜居示范區、科技金融創新城 。

 

房山公司注冊一次性地址常用經營范圍

2020 年 07 月 09日

1.技術研發類: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推廣。
2.互聯網計算機軟件類:軟件開發,計算機系統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互聯網信息服務,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商務辦公服務。
3.咨詢類:經濟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教育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經濟貿易咨詢,廣告信息咨詢,旅游信息咨詢,健康咨詢
4.公關策劃類:市場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公共關系服務,市場調查,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文藝創作,翻譯服務,記憶服務。
5.管理類:企業管理,健康管理
6.設計類: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網頁設計,制作;電腦圖文設計,動畫設計制作,產品設計,模型設計,包裝裝潢設計,工藝美術設計,園林綠化設計。
7.影視類: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影視策劃,影視發行,電影攝制,攝影服務,演出經紀,租賃影視服裝,影視道具,影視器材,舞臺設備。
8.進出口:貨物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9.建筑類: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
10.銷售類: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環保設備,節能設備,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制冷空調設備,五金交電,安全防范技術產品,儀器儀表,橡膠制品,塑料制品,金屬制品,陶瓷制品,電子產品,工藝美術品,辦公用品,文化用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裝飾材料,包裝材料,通訊器材,實驗室器材,水暖器材,健身器材,攝影器材,音響設備及器材
11.維修類:電器設備,機械設備,環保設備
12.租賃機械設備

房山公司科技園區優惠政策(內參)

2020 年 07 月 09日

配套政策目錄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 2
二、國家千人計劃 2
三、北京海聚工程 5
四、中關村高聚工程 8
五、中關村海歸人才 14
六、中關村高端人才創業基地 16
七、中關村雛鷹人才 16
八、中關村企業掛牌補貼 17
九、房山區眾創空間優惠政策 18
十、房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19
十一、房山區稅收扶持政策 20
十二、房山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支持辦法 21
十三、房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31
十四、房山區企業掛牌補貼 35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3、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二)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減免10%,按照15%征收;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
二、國家千人計劃
(一)項目
1、創新人才長期項目(含人文社科項目)
申報人一般應未全職在國內工作;已經在國內工作的,回國時間應在一年內。引進后應全職在國內工作不少于3年。累計申報次數不超過2次。其中,人文社科項目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重點引進知識產權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關系、外交學、心理學等專業的急需緊缺人才。
2、創新人才短期項目
引進主體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后要求在國內連續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個月。申報人累計申報次數不超過2次。
3、創業人才項目
申報人回國時間不超過6年,創辦的公司應在2年以上5年以下。
4、外專項目
申報人應為非華裔外國專家,申報時一般應未全職在國內工作;已經在國內工作的,來華工作時間應在一年內。申報人累計申報次數不超過2次?紤]到外國專家的實際情況,申報人年齡可放寬到65歲。
(1)“長期項目”。申報主體為市屬非外資各類項目單位,引進后應至少來華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個月。
(2)“短期項目”。申報主體為市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后要求在國內連續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個月。
5、青年項目
引進主體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部分金融機構。申報人應取得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40周歲,并有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經歷。引進后要求全職在國內工作。申報時一般應未全職在國內工作,已經在國內工作的,回國時間應在一年以內。
金融機構今年起試點申報青年項目,試點為期2年,每年引進規?刂圃30人以內。引進主體為我市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大中型金融機構或市屬金融管理部門。除上述條件外,申報人還需滿足以下條件:從事金融領域工作,年齡不超過40周歲;一般應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學位,并有3年以上海外金融機構全職工作經歷;申報時在海外商業性金融機構有正式職位,或在海外金融監管機構有正式職位;屬于金融領域同齡人中的拔尖人才,業績突出,在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有成為所在領域領軍人才的發展潛力。引進后全職到我市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大中型金融機構或市屬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不少于3年。
6、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項目
申報人應為自然科學研究或工程技術領域的國際頂尖專家,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茨獎等國際大獎的獲得者;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學、科研機構任職的國際著名學者;國家急需緊缺的其他頂尖人才。引進后要求全職在國內工作至少5年。
7、文化藝術人才項目
引進主體為國有文化單位、藝術院校。今年繼續開展試點,引進規?刂圃30人以內。從事研究工作的申報人,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不超過55歲。從事舞臺藝術和創意設計的申報人,可適當放寬學歷和年齡要求;申報時一般應未全職在國內工作,已經在國內工作的,回國時間應在一年內。申報長期項目的,引進后應全職在國內工作不少于3年;申報短期項目的,要求在國內連續工作至少3年、每年不少于2個月。申報人累計申報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二)支持政策
1、平等的事業發展平臺
根據規定,引進人才可擔任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央企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中級以上領導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但任國家重大科技專項、863、973、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負責人∩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資金、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用于在中國境內開展科學研究或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部門要注重吸收引進人才參與國家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國家標準制定、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引進人才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研究內容或技術路線進行調整;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按照國際慣例評價引進人才的績效,要避免多頭評價、重復評價∩推薦引進人才參加國內各種學術組織,可參加中國科學院院獅外籍院施、中國工程院院獅外籍院施評選
2、經費支持
對引進的“千人計劃”專家,由中央財政給予一定金額的一次性經費補助,其中創新短期項目、青年千人計劃、新疆項目入選專家為50萬元,其他項目入選專家為100萬元。此外,中央財政還給予青年千人計劃入選專家每人100萬元-300萬元、外專千人計劃入選專家每人300萬元-500萬元的科研經費補助,分3年撥付。
3、生活便利措施
按照規定,為引進人才提供和國外基本相當的工作條件,給予相應的薪酬待遇,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戶、醫療、保險、住房、稅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方面予以優待。對外籍專家,發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中國“綠卡”,作為其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持有人除政治權利和法律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原則上與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為保證政策落實,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家和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設立“千人計劃”專家服務窗口,負責中央在京單位專家待遇落實,并指導各地窗口的服務工作;在各省區市組織或人社部門設立分窗口,實行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務。
4、有序流動
按照規定,引進人才應在國內工作3年及以上,合同期滿可以自由流動。在合同期限內,如果原單位不能提供適合的工作平臺,經專家本人申請、原單位同意,專家可流動到國內其他單位工作,以最大限度發揮專家作用。
三、北京海聚工程
(一)申報單位范圍
市屬單位,各區縣、各類園區(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和工業園)內非公有制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引進人才單位成立時間為1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1、全職工作類
(1)符合《北京市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申報人在年齡、學歷、職務、職稱等方面需破格的,需提交書面說明;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入選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個月,至少連續工作3年;
(3)回國工作時間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2、青年項目
(1)屬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領域。截至2015年4月,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2)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經歷;
(3)申報前曾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或知名企業研發機構有正式教學或科研職位;
(4)已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入選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個月,至少連續工作3年。
(5)回國工作時間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對博士在讀期間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應屆畢業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績的,申報時應提交破格材料。
3、短期項目
(1)系北京市科技、產業發展和學科建設急需、緊缺領域的戰略科學家或學術技術帶頭人,符合《北京市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2)在北京市有固定的工作單位,有明確具體的工作目標任務,能夠突破關鍵技術、帶動高新產業和新興學科的發展;
(3)已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并明確合同期內工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入選后至少連續來京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2個月。如已簽訂合同的,其合同的簽訂時間須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4、外專長期項目
(1)申報人選為非華裔外國專家;考慮到外國專家的實際,年齡可放寬到65歲。
(2)須符合《北京市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3)已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入選后至少連續來京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6個月;
(4)來華工作時間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5、外專短期項目
(1)申報人選為非華裔外國專家;考慮到外國專家的實際情況,截至2015年4月,外國專家年齡不超過65周歲;
(2)須符合《北京市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3)在北京市有固定的工作單位,有明確具體的工作目標任務,能夠突破關鍵技術、帶動高新產業和新興學科的發展;
(4)已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并明確合同期內工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入選后至少連續來京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2個月。如已簽訂合同的,其合同的簽訂時間須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6、創業類
(1)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學位;
(2)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或技術成果國際領先,具有產業化開發潛力;
(3)有海外創業經驗或國際知名企業的工作經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4)申報人為所創辦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第一大自然人股東,所占股權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業只能申報1名創業類人才;
(5)截至2015年4月,申報人回國時間不超過6年,所創辦的企業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5年以下,且其擁有核心技術的產品已經產業化或處于中試階段。
7、創業團隊項目
(1)創業團隊成員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學位;有海外創業經驗或國際知名企業的工作經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或技術成果國際領先,具有產業化開發潛力;
(2)創業團隊成員應為公司的主要股東,創業團隊所占股權一般不低于50%;團隊成員間的專業結構合理,具有關聯性和互補性;團隊成員原則上不超過5人;
(3)截至2015年4月,團隊成員回國時間不超過6年,創業團隊所創辦的企業須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
8、文化藝術和人文社科類申報條件
(1)文化藝術類申報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國際知名藝術團體擔任藝術總監、首席指揮、樂隊首席或聲部首席、歌劇舞劇主演、舞蹈指導、高級舞美設計師、高級舞臺技師等重要職務,或在國際知名藝術院校擔任副教授職務3年以上,其業務水平受到業內專家的肯定;
2)在國際知名文化機構、企業擔任中高級經營管理職務,近5年來策劃、組織、推廣過國際性文化項目或具有較大國際影響的文化活動;
3)在國際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文化機構擔任中高級研究職務,從事文物保護、圖書館學、舞臺技術等專業的研究應用,取得了較大成就,在領域內有較高知名度;
4)在國際大型文化企業擔任中高級文化創意設計職務,或業內知名創意設計大師,其作品順應時代要求,創意獨特,影響廣泛,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申報人需符合前述全職工作類、青年項目、短期項目、外專長期項目、外專短期項目的相應申報條件。從事舞臺藝術和創意設計的申報人,可適當放寬學歷和年齡要求。
(2)人文社科類申報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知識產權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關系、外交學、心理學等專業的急需緊缺人才;
2)申報人需符合前述全職工作類、青年項目、短期項目、外專長期項目、外專短期項目的相應申報條件。
(二)支持政策
給予引進人才每人人民幣50萬元的市政府獎勵。
四、中關村高聚工程
“高聚工程”主要包括:創新領軍人才、創業領軍人才、領軍企業家、投資家、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5類。
(一)創新領軍人才
1、創新領軍人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55周歲(含)以下。
(2)須為參評當年起前3年內在中關村示范區轉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參評當年擬在中關村示范區轉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術成熟度較高的人才。
(3)研究領域為“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創新引領工程”確定的領域,已經取得了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認可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即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技術成熟度較高的國內發明專利);或曾主持國內外重點科研項目、關鍵技術應用項目。
(4)在中關村示范區企業工作,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關鍵研發項目主持人及以上職務的創新人才;或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取得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并通過創辦企業、與企業合作實施、進行技術轉讓等方式到中關村示范區轉化科技成果的創新人才。
2、創新領軍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1)給予創新領軍人才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2)依托中關村相關產業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投資基金及并購基金,對其創新成果轉化予以優先支持。
(3)面向中關村企業、新型科研機構創新領軍人才開通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直通車,提供申報和參評便利。
(4)按照國家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簽證簽發相關要求,為外籍創新領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協調辦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簽證,以及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根據個人意愿,視實際貢獻,為外籍創新領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5)具有中國國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高聚工程”創新領軍人才,視實際貢獻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辦理人才引進。
(6)創新領軍人才可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由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醫療證,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在全市相關三級甲等醫院,開設綠色就診通道,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7)面向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創新領軍人才,個人進境規定范圍內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物品及生活自用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
(8)根據中關村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優先提供入住支持。
(9)根據創新領軍人才事業發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
(二)創業領軍人才
1、創業領軍人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55周歲(含)以下。
(2)在中關村示范區創辦企業的時間一般在5年(含)以內。
(3)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占企業創業投資的30%及以上。
(4)創業領域為“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創新引領工程”確定的領域,且自創業以來,企業資產情況良好,年營業收入實現了持續增長。
(5)所創辦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關鍵技術,或合法轉化了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技術成果;所創辦企業具有重要商業模式創新特征,未來市場預期較好。
(6)擁有創業價值觀正確、結構合理、長期穩定的創業核心團隊。
(7) 視行業特點,對于所創辦的企業累計獲得創業投資超過3000萬元(含)人民幣,或參評當年的上一年度企業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的創業領軍人才,予以優先支持。
對于企業年營業收入實現50%及以上連續增長的創業領軍人才,對于在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多次創業、連續創業的人才或從京外(含海外)地區到中關村示范區二次創業的人才,予以優先支持。
對于部分前期投入較高、收益較低,但今后可能實現高速增長的創業企業及其領軍人才,35周歲(含)以下具有重大創業潛力的青年創業人才,由人才遴選與評價委員會集體研究后,適當放寬第十五條(三)、(四)款評價標準與條件。
2、創業領軍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1)給予創業領軍人才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2)依托中關村相關產業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投資基金及并購基金,對人才創業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3)根據北京市在中關村示范區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的政策,對創業領軍人才所在企業落實相應的支持措施。
(4)面向中關村企業創業領軍人才開通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直通車,提供申報和參評便利。
(5)按照國家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簽證簽發相關要求,為外籍創業領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協調辦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簽證,以及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根據個人意愿,視實際貢獻,為外籍創業領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6)具有中國國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高聚工程”創業領軍人才,視實際貢獻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辦理人才引進。
(7)創業領軍人才可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由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醫療證,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在全市相關三級甲等醫院,開設綠色就診通道,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8)根據中關村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優先提供入住支持。
(9)對于從海外初次歸國創業,或具有海外留學背景從京外地區來中關村創業的人才,優先協調海外人才創業園提供人才落地、項目孵化等支持與服務。
(10)優先推薦創業領軍人才參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人才工程、計劃;推薦參選北京市、區(縣)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北京市、區(縣)政協委員、青聯委員等。
(11)根據創業領軍人才事業發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
(三)領軍企業家
1、領軍企業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營業務范圍為“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創新引領工程”確定的領域,且參評當年上一年度,企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含)人民幣的中關村企業董事長、總裁(總經理)或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領軍人才。
(2)注冊或結算中心在中關村示范區、注冊或結算中心在北京地區但在中關村示范區設立了研發(分支)機構的世界500強企業境外投資公司投資的企業、著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董事長、總裁(總經理)或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領軍人才。
(3)在中關村示范區投資建設新型孵化載體、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開放本企業優質科研資源的中央企業地區總部、市屬國有企業董事長、總裁(總經理)或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領軍人才。
(4)近5年內為中關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額度累計超過100億元(含)人民幣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地區總部董事長、總裁(總經理)或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領軍人才。
(5)其他中關村發展所特需的企業經營管理領軍人才。
2、領軍企業家可獲以下支持:
(1)為領軍企業家所在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行境外投資及海外并購等提供支持與服務。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際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1號)規定,對領軍企業家所在企業的國際合作項目給予相關資金支持。
(2)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京發〔2011〕5號),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允許領軍企業家持有境外關聯公司的股權,為其所在企業提供簡化外匯資本金結匯手續的便利。
(3)按照國家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簽證簽發相關要求,為外籍領軍企業家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協調辦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簽證,以及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根據個人意愿,視實際貢獻,為外籍領軍企業家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4)具有中國國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高聚工程”領軍企業家,視實際貢獻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辦理人才引進。
(5)領軍企業家可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由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醫療證,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在全市相關三級甲等醫院,開設綠色就診通道,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6)推薦領軍企業家參選北京市、區(縣)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北京市、區(縣)政協委員、青聯委員等。
(7)根據領軍企業家事業發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
4、投資家
1、投資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中關村開展天使投資活動3年及以上,累計投資超過5000萬元(含)人民幣的天使投資機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2)在中關村示范區注冊成立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機構且參評當年在中關村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元(含)人民幣的境內外投資機構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要合伙人及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領軍人才。
(3)近3年內對中關村企業累計投資超過1億元(含)人民幣的風險投資機構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要合伙人或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領軍人才。
(4)其他中關村發展所特需的投資人才。
2、投資家可獲以下支持:
(1)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對投資家所在機構投資的初創企業,提供一定的配套資金支持。
(2)對于投資家主導投資的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依托中關村相關產業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投資基金及并購基金,給予被投創業企業的項目優先支持。
(3)對于投資家主導投資的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根據北京市在中關村示范區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相關政策,給予被投創業企業相應支持措施。
(4)按照國家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簽證簽發相關要求,為外籍投資家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協調辦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簽證,以及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根據個人意愿,視實際貢獻,為外籍投資家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5)具有中國國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高聚工程”投資家,視實際貢獻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辦理人才引進。
(6)投資家可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由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醫療證,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在全市相關三級甲等醫院,開設綠色就診通道,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7)根據投資家事業發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
(五)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
1、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由國家或北京市認定的、近3年內在中關村示范區累計實現1億元(含)人民幣以上技術交易額的技術轉移機構、技術交易市場、科技條件平臺等機構主要負責人。
(2)近3年內,由外商投資、港澳臺服務者投資或中外合資(合作)創辦的科技中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知識產權和標準運營服務機構、審計機構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且所在機構為中關村示范區企業提供服務的數量與質量達到行業頂尖水平。
(3)近3年內,在標準創制、市場開拓、技術攻關等方面發揮核心作用,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中關村產業技術聯盟等新型社會組織理事長、秘書長。
(4)近3年內,在中關村示范區成功孵化100家(含)以上的科技型創業企業并培育了至少1家上市公司的孵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主要負責人。
(5)其他中關村發展所特需的科技服務業領軍人才。
2、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1)按照國家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簽證簽發相關要求,為外籍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協調辦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簽證,以及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根據個人意愿,視實際貢獻,為外籍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2)具有中國國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高聚工程”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視實際貢獻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辦理人才引進。
(3)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可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由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醫療證,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在全市相關三級甲等醫院,開設綠色就診通道,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4)根據中關村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優先提供入住支持。
(5)鼓勵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所在單位聘用海外留學人才,市有關部門為其聘用人才優先提供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申請便利。
(6)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示范區國際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1號),給予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所在單位的國際合作項目相關資金支持。
(7)根據創新創業服務領軍人才事業發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
五、中關村海歸人才
(一)海歸人才
1、經教育部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北京海外學人中心等權威機構認定的留學人員;
2、在海外國際知名企業或中國知名企業海外機構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類人才;
3、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且取得本科以上學位的外籍人才。
中關村示范區海歸人才創業支持專項資金主要支持海歸人才所創辦的企業以及經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認定,為海歸人才創業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
(二)海歸人才企業
1、企業注冊于中關村示范區內;
2、符合中關村示范區重點發展和扶持的產業方向;
3、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海歸人才,或海歸人才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30%以上;
4、海歸人才歸國5年之內初次創辦的企業。
(三)資金支持
1、對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海歸人才企業,經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天使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或留創園等其中的兩家共同推薦,給予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實收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實收注冊資本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
年度內新成立的海歸人才企業,經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天使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或海歸人才創業園等其中的兩家共同推薦。注冊資本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持;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2、按照海歸人才企業辦公場所不超過50平方米面積實際發生的房租費用,給予海歸人才企業,自注冊之日起連續兩年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每年不高于5萬元。
3、擔保貸款
(1)對單筆貸款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含300萬元)予以貼息支持,支持貸款擔保貼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2)對于入選“千人計劃”、“特支計劃”、“海聚工程”的創業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條件的海歸創業人才所創辦企業,對擔保貸款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含1500萬元)予以貼息支持,支持貸款擔保貼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年。
(3)凡符合相關規定的海歸人才企業,執行0.3%的評審費率和不超過2%的擔保費率,按不高于1%的擔保費率給予海歸人才企業擔保費補貼;按50%比例給予海歸人才企業貸款貼息,每年每家企業貸款貼息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入選“千人計劃”、“特支計劃”、“海聚工程”的創業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條件的海歸創業人才所創辦企業,每年每家貸款貼息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5)支持海歸人才創業服務機構進行面向海歸人才提供辦公場地、資金、咨詢培訓等的公共環境建設;
(六)其他服務于海歸人才創業的活動。
六、中關村高端人才創業基地
對入駐企業按照企業實際租用面積進行補貼,原則上每天每平方米不超過1元,期限不超過2年,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對“千人計劃”等高端人才創辦企業可放寬。對為基地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經管理辦公室審議后報中關村管委會審核同意的,可予以全額房租補貼支持。
七、中關村雛鷹人才
(一)第一類雛鷹人才
30周歲以下國內外優秀人才:
1、“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金、銀獎獲得者;
2、“挑戰杯”首都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金獎獲得者;
3、其他有影響力的全國創業大賽金獎或同類獎項獲得者。
當年度內新注冊成立的企業,經中關村各分園、專業園或相關風投機構等單位推薦,注冊資本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啟動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二)第二類雛鷹人才
經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投資管理機構推薦度的國內外優秀人才,且:
1、2年內在中關村示范區初次注冊;
2、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上;
3、獲得投資機構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且所占股份比例不高于30%,
4、雛鷹人才擔任法人或主要創始人。
經中關村各分園、專業園或相關風投機構等單位推薦,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的啟動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八、中關村企業掛牌補貼
(一)三板補貼
地區 補貼金額 政策依據
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 1、 改制資助30萬元
2、 掛牌資助30萬元
3、 主辦券商資助20萬元 《中關村國家自主示范區企業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東城區 1、 完成股改后獎勵100萬元
2、 掛牌成功后獎勵50萬元
3、 融資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東城區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若干意見的通知》
西城區 1、 與券商簽訂協議并備案登記后補貼20萬元
2、 申請被正式受理后補貼80萬元
3、 成功掛牌的補貼50萬元 《北京市西城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
豐臺區 掛牌后獎勵50萬元,獎勵主辦券商10萬元 《豐臺區支持“新三板”掛牌企業發展實施細則(試行)》
(二)四板補貼
地區 補貼金額 政策依據
中關村管委會 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給予30萬元補助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支持瞪羚重點培育企業的若干金融措施》
海淀區 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企業根據區級貢獻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獎勵 《關于印發本區優化創新生態環境支持辦法的通知》(海行規發[2014]7號)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關于開展2015年科技金融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網上申報的通知》
《促進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申報操作指引(上市)》
順義區 擬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給予30萬元補助,完成掛牌后給予20萬元補助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支持創業企業上市發展辦法的通知》(順政發[2015]33號)
石景山區 在中關村股權交易服務集團掛牌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石景山區關于支持大眾創新創業的暫行辦法》
九、房山區眾創空間優惠政策
(一)認定標準
1、商務樓宇
總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并且經營性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務樓宇,或經營性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純商務樓宇,管理服務機構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10%,產權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與使用用途保持一致。
2、科技型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  
總建筑面積500平方米及以上,管理服務機構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20%,產權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與使用用途保持一致,直接面向科技類和文化創意類及相關產業的創業期中小微企業出租的場所。
3、創新工廠認定標準
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標準化廠房或閑置廠房,管理服務機構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產權具有合法性,直接面向創新創業及相關產業的中小微企業出租的場所。
(二)支持措施
1、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為經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提供低成本創業場所,對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給予連續5年租金補貼。
2、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建設開放式綜合服務平臺,對綜合服務平臺投資給予一次性投資補貼。
3、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提供低成本的網絡運營環境,對寬帶網絡接入、無線WIFI 覆蓋、云存儲服務、公共軟件等網絡運營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
4、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通過引進同行企業,促進主導產業聚集,對特色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5、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爭創名優,對獲得國家級、市級小企業創業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眾創空間及孵化器認定的,給予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獎勵。
6、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對存量樓宇、廠房等空間資源進行內部整理改造,對改造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創業孵化或者入駐高新技術企業使用面積不少于60%的眾創空間,給予眾創空間投資建設或實際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獎勵。
7、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為經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提供便利的出行服務,根據通過認定企業的規模和需求,為其配備一定數量的北京市車輛牌照指標。
十、房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一)資金規模及投向
房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房山區人民政府發起,總規模為人民幣10億元。重點支持符合房山區產業發展定位的高技術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新創業企業。
引導基金優先投資于房山區內符合房山區產業發展定位的高技術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前孵化項目及重點支持的創新創業企業,企業包括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創業企業。
高技術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軌道交通、海洋、航空航天、高端裝備制造、工業互聯網、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產業;對于生物醫藥等研發和成果轉化周期較長的行業,可適當放寬企業標準。
(二)獎勵政策
1、存續期(參股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結束后業績獎勵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將引導基金出資的部分收益獎勵給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收益的30%;
2、于引導基金作為參股基金所投資的房山區企業及投資后遷入房山區的企業達到或超過約定的比例額度,并對房山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相應的貢獻,對該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額度按照雙方簽訂的合伙協議執行。

十一、房山區稅收扶持政策
一、關于主稅種政策介紹
1、政策:按區財政留成部分的30%提供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的財政扶持。詳見表一。
2、工商及園區要求:100萬以上注冊資本金即可入園
表一 扶持政策
中央分享部分 地方分享部分 區實得部分扶持 占總額比例
北京市 房山區
增值稅 50% 25% 25% 30% 7.5%
所得稅 60% 20% 20% 30% 6%

二、常見問題與解析
1、服務內容
我們可為企業提供協助辦理公司注冊,以及相關稅務咨詢等一條龍服務。對于納稅企業或有納稅潛力的企業,我們還將應企業要求為企業提供工商、稅務協調服務。
2、納稅扶持政策的有效期限
從該企業納稅之日起即享受扶持政策,政策長期執行,如遇國家、市、區政策調整,則做出相應調整。
3、企業扶持資金的支付方式、期限
以轉賬支票形式支付,大約在每年第二季度陸續兌現。具體以區財政下發扶持款日期為準。
4、除納稅扶持政策外企業還能享受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除納稅扶持政策外,企業還可享受自主申請的各項政策(如高新技術企業、文化產業等)。如果引進的企業在原注冊地已享受稅費減免政策(如一般納稅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貿易稅費減免等),在開發區注冊后,可繼續享受。其他優惠政策還可參考各區域的地方政策。
6、注冊新公司所需時間
無特殊情況下,注冊一家新公司在15個工作日左右。
7、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的政策
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新的增值稅改為“改征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區留成部分與原營業稅區留成部分一致,還是按原營業稅的扶持比例進行財政扶持。

十二、房山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支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城行動計劃,加快引進一批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團隊),以“高精尖”產業體系推動房山轉型發展,努力在全區形成“全民大創業、產業大創新、園區大發展”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團隊)主要指房山區重點發展的新能源汽車、軌道交通、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工業互聯網、生產性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人才(團隊)。包括:高層次人才、創新領軍人才(團隊)、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投資家、海歸創業人才、青年創業人才六類。
第三條 房山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工作,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組織和協調落實工作。
第四條 房山區設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專項資金,用于對引進人才(團隊)的獎勵和資助。引進人才(團隊)所用資金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區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核撥。
第二章 高層次人才評價標準與支持政策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是指經權威部門認定的,學術水平高、創新能力強、對經濟社會發展有卓越貢獻、享有較高社會聲譽的國內外頂尖人才。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得如下榮譽稱號之一:諾貝爾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人選;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人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教授;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二)在房山區內企業工作,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關鍵研發項目主持人,入選后能連續在房山區服務3年以上,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6個月,且研發的技術成果在房山區實現轉化;或在房山區注冊公司并納稅,企業成立時間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一)給予高層次人才100—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高層次人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研項目,對在房山區落地轉化的項目,按照形成的產業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三)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后第二年推薦成為房山區“杰出人才”,安排每人不高于30萬元人民幣的特殊支持。
(四)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五)對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或取得關鍵突破的高層次人才給予一定標準的購房補貼。具體發放范圍為:家庭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購房條件且在房山購房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政策,標準為200萬元人民幣。購房補貼自審批發放之日起分5年發放,每年發放20%。
(六)在房山無自有住房,且愿意居住人才公寓的高層次人才可免費居住房山區人才公寓,具體按照區內相關規定執行。
(七)高層次人才子女按北京市相關政策,由區教育部門優先協調安排入學(園)。
(八)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高層次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九)高層次人才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十)高層次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十一)由于開展創新工作需要,在辦公用房、實驗基地、基礎設施等方面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高層次人才,可一事一議、一人一策。
第三章 創新領軍人才(團隊)評價標準與支持政策
第八條 創新領軍人才是指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從事前沿科學技術研究,具有國際視野和戰略眼光以及豐富科研經驗和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善于研發轉化先進技術成果、創制國際國內技術標準,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力,在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的領軍人才。創新領軍團隊是指以高層次人才或創新領軍人才為核心,創新業績顯著或有較大的創新潛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研發平臺和項目,致力于創新成果產業化的人才團隊。
第九條 創新領軍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
(二)須為參評當年起前1年內在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參評當年擬在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術成熟度較高的人才。
(三)研究領域為創新城行動計劃確定的領域,已經取得了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認可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即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技術成熟度較高的國內發明專利),或曾主持國內外重點科研項目、關鍵技術應用項目。
(四)在房山區內企業工作,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關鍵研發項目主持人,入選后能連續在房山區服務3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創新人才;或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取得中高級職稱,并通過創辦企業、與企業合作實施、進行技術轉讓等方式到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的創新人才。
第十條 創新領軍團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隊帶頭人必須為高層次人才或創新領軍人才。
(二)團隊研究方向與房山區重點發展產業緊密相關,能為企業或行業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研發產業化前景好的高新技術產品或是創新商業模式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三)團隊核心成員3—5人,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參與過省部級以上項目、在團隊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平均年齡不超過45歲。
(四)團隊核心成員在房山區內企業工作,入選后能連續在房山區服務3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6個月,團隊科研成果須在房山區內轉化。
(五)團隊所在企業具有較好的產業化基礎,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能為團隊提供良好的創新環境。
第十一條 以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技術先進性及成熟度、科技成果價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前景、知識產權自主性等,特別是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及潛在價值作為主要指標,對創新領軍人才(團隊)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創新領軍人才(團隊)可獲以下支持:
(一)給予創新領軍人才50—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給予創新領軍團隊100—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研項目,對在房山區落地轉化的項目,按照形成的產業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三)引進的創新領軍人才,引進后第二年優先推薦為房山區“領軍人才”候選人,入選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萬元人民幣的特殊支持。
(四)優先推薦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參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人才工程、計劃;推薦符合條件的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五)對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或取得關鍵突破的創新領軍人才給予一定標準的購房補貼。具體發放范圍為:家庭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購房條件且在房山購房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政策,標準為100萬元人民幣。購房補貼自審批發放之日起分5年發放,每年發放20%。
(六)在房山無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可享受租住房山區人才公寓的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區內相關規定執行。
(七)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子女按北京市相關政策,由區教育部門優先協調安排入學(園)。
(八)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九)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十)創新領軍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十一)入選北京“海聚工程”或中關村“高聚工程”的創新領軍人才,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的,可享受本辦法配套支持。
第四章 創業領軍人才(團隊)評價標準與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是指熟悉國際規則,善于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善于吸附和轉化前沿技術成果、善于推動商業模式創新,所創辦的企業符合創新城產業定位,具有高成長性特點、能經受市場檢驗的創業人才(團隊)。
第十四條 創業領軍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
(二)在房山區注冊企業并納稅,企業成立時間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三)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占企業創業投資的30%(含)以上。
(四)創業領域為創新城行動計劃確定的領域,且自創業以來,企業資產情況良好,年營業收入實現持續增長。
(五)所創辦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關鍵技術,或合法轉化了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成果,未來市場預期較好。
第十五條 創業領軍團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隊帶頭人必須為高層次人才或創業領軍人才。
(二)團隊的創業項目需符合房山區產業定位,或者屬于有利于房山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領域,或者是創新商業模式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型產品(服務),技術成果先進,其項目需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產業化前景良好。
(四)團隊核心成員3—5人,學歷層次較高,在團隊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且在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市場拓展、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成員結構科學合理,平均年齡不超過45周歲。
第十六條 以企業成長性、核心技術或關鍵技術的自主性及可持續創新能力、商業模式創新特征與市場前景、人才團隊穩定性等,特別是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及潛在價值作為主要指標,對創業領軍人才(團隊)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可獲以下支持:
(一)給予創業領軍人才50—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給予創業領軍團隊100—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研項目,對在房山區落地轉化的項目,按照形成的產業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三)引進的創業領軍人才,引進后第二年優先推薦為房山區“領軍人才”候選人,入選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萬元人民幣的特殊支持。
(四)優先推薦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參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人才工程、計劃;推薦符合條件的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優先對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在辦公場所、審批注冊、融資支持、科技服務等方面予以支持,具體參照創新城行動計劃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六)對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或取得關鍵突破的創業領軍人才給予一定標準的購房補貼。具體發放范圍為:家庭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購房條件且在房山購房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政策,標準為100萬元人民幣。購房補貼自審批發放之日起分5年發放,每年發放20%。
(七)在房山無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可享受租住房山區人才公寓的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區內相關規定執行。
(八)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子女按北京市相關政策,由區教育部門優先協調安排入學(園)。
(九)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十)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十一)創業領軍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十二)入選北京“海聚工程”或中關村“高聚工程”的創業領軍人才,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可享受本辦法配套支持。
第五章 投資家的評價標準與支持政策
第十八條 投資家是指熟悉國際規則,具有敏銳投資眼光和豐富的資本運作經驗,面向房山區企業從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活動,且投資成功率較高的人才。
第十九條 投資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房山區開展天使投資活動累計投資超過2000萬元(含)人民幣的天使投資機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房山區注冊成立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機構且參評當年在房山區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人民幣的境內外投資機構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要合伙人及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優秀人才。
(三)近3年內對房山區企業累計投資超過5000萬元(含)人民幣的風險投資機構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要合伙人或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優秀人才。
(四)其他房山區發展所特需的投資人才。
第二十條 以投資額度、投資機構品牌及影響力、被投企業數量、成活率和成長性、被投企業的認可度、投資機構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等為主要指標,對投資家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投資家可獲以下支持:
(一)對于投資家主導投資的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依托房山區相關產業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投資基金等,優先支持被投創業企業的項目。
(二)優先推薦投資家參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人才工程、計劃;推薦符合條件的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三)投資家在房山區注冊成立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優先為其提供低成本辦公空間和經營場所。
(四)在房山無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投資家可享受租住房山區人才公寓的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區內相關規定執行。
(五)投資家子女按北京市相關政策,由區教育部門優先協調安排入學(園)。
(六)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投資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七)投資家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八)投資家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九)入選中關村“高聚工程”的投資家,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的,可享受本辦法配套支持。
第六章 海歸創業人才評價標準與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海歸創業人才是指海外留學回國創業的人員,原則上應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及學士(含)以上學位,主要包括經教育部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北京海外學人中心等權威機構認定的留學人員;在海外國際知名企業或中國知名企業海外機構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類人才;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的外籍人才;長期僑居海外的華僑人才。
第二十三條 海歸創業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歸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注冊于房山區內;
(二)海歸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房山區重點發展和扶持的產業方向;
(三)海歸創業人才應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海歸創業人才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30%(含)以上;
(四)企業為海歸創業人才歸國5年內初次創辦,且企業成立時間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二十四條 海歸創業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一)經房山區認定的天使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等其中的兩家共同推薦,給予一次性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實收資本100萬元(含)人民幣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實收資本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二)大力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按照相關規定為海歸創業人才創辦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辦公空間、經營場所。
(三)海歸創業人才主持或參與的課題、項目,優先享受區級優秀人才培養項目資助,優先申請市級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資金支持。
(四)在房山無自有住房的,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海歸創業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區人才公寓的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區內相關規定執行。
(五)獲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秀人才支持資金支持的海歸人才,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可享受本辦法配套支持。
第七章 青年創業人才評價標準與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青年創業人才是指年齡在35周歲以下到房山區創業的優秀人才。
第二十六條 青年創業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金、銀獎獲得者,或“挑戰杯”首都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金獎獲得者,或其他有影響力的全國創業大賽金獎或同類獎項獲得者,在房山區注冊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為企業主要創始人。
(二)經房山區認定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投資管理機構推薦的青年優秀人才,且所創辦企業應為2年內在房山區內初次注冊,所創辦企業獲得投資機構投資、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所占企業股份比例不高于30%,青年創業人才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為企業主要創始人。
第二十七條 青年創業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一)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青年創業人才,當年度內新注冊成立的企業,經相關風投機構等單位推薦,實收資本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二)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青年創業人才,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三)大力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按照相關規定為青年創業人才創辦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辦公空間、經營場所。
(四)在房山無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青年創業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區人才公寓的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區內相關規定執行。
(五)青年創業人才主持或參與的課題、項目,優先享受區級優秀人才培養項目資助,優先申請市級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資金支持。
(六)獲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秀人才支持資金支持的雛鷹人才,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可享受本辦法配套支持。
第八章 遴選辦法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山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遴選工作每年下半年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優化人才遴選程序:
(一)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申報工作。
(二)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建不同專業領域的人才評價與遴選委員會,對人才的先進性、成長性以及對地區的貢獻率和潛在價值進行評價,每個委員會由國內外專家以及相關評價部門負責人組成。
(三)制定人才評價與遴選的實施細則,由人才評價與遴選委員會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采取集中評審、盡職調查等方式對人才進行綜合評價。
(四)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人才評價與遴選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入選人才的建議名單,提請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五)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入選人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落實相關支持政策。
第三十條 對房山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入選者頒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山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工作的實施過程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媒體、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房山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入選者應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建立退出機制。對于違法違紀、涉及境內外知識產權糾紛、違背社會誠信的人才,取消入選資格,追回補助資金。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引進的人才,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的享受相關政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房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科技成果轉化、發明創造等方面的獎勵或資助。獎勵和資助預算按照區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一)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和科技成果轉化
1、鼓勵科研院所入駐本區。對新落戶本區,有固定研發場所、配套的實驗儀器設備,且有明確促進本區產業發展課題任務,取得一定成效的國家級、市級科研院所,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支持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對企事業單位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簽訂正式合作協議開展技術攻關,且項目已初步形成產品(服務)等技術成果的,擇優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鼓勵本區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申領、使用首都科技創新券,并按開展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的業務合同金額,給予企業自籌部分50%的一次性資金支持,每個企業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二)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創新能力
1、對年度內獲批國家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對年度內獲批國家級、市級大學科技園的,分別給予一次性60萬元、30萬元的資金支持。
3、對年度內創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創制行業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4、對年度內獲批國家級、市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的資金支持。
5、對年度內獲批國家專利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金支持;獲批北京市專利示范單位、北京市專利試點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1萬元的資金支持。
6、對年度內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支持。
7、對年度內獲批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資金支持。
8、對年度內獲批北京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9、對年度內獲批北京設計創新中心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10、對年度內獲批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的,每項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資金支持。
(三)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對區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區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區內的分支機構自主研發或購買科技成果在本區轉化投產的,按其項目技術水平、產業化前景,擇優給予項目投資額20%的一次性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支持本區企業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對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立項支持,且具有產業化應用前景的重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按其獲得支持資金額度,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2、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對初創階段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其每年開展的聯盟工作按其行業影響力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其組織實施的重點項目一次性給予不超過投資額20%的支持。同一聯盟每年累計支持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3、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發展。對新增的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機構,按年度內為企業提供科技研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工程技術服務、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等服務工作績效,擇優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
4、鼓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對年度內經認定登記并核定的技術合同,按照合同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每個企業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四)鼓勵發明創造和專利運用
1、以專利資助或獎勵的形式鼓勵發明創造與運用,包括國內申請發明專利資助、國內授權專利獎勵資助、國外授權發明專利獎勵、專利權質押融資資助和其它需要資助獎勵的專利項目。
2、國內申請發明專利資助。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發明專利申請的最高資助標準為1000元,實際支出未達到上述金額,按實際支出資助。
單位申請人年度內獲得本條所規定的專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3、國內授權專利獎勵。年度內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10000元;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1000元;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500元。
委托本區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國內發明專利的代理服務費,授權后每件資助1000元。
向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獎勵標準辦理。
單位申請人年度內獲得本條所規定的專利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內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國外授權發明專利獎勵。對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并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個國家每件獎勵20000元。每件發明專利獎勵不超過五個國家。
單位申請人年度內獲得本條所規定的專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內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5、專利權質押融資資助。支持企業實施專利轉化項目,對其利用專利權質押向銀行獲得的貸款進行貼息,貼息額度為企業應付利息的50%,每個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20萬元。
6、鼓勵申報市級以上專利獎勵。對年度內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專利權人,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和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專利權人,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專利權人,按所獲獎勵等級同等額度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同時獲得中國專利獎和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就高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五)加強科技進步獎勵
每兩年開展一次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對促進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創新項目的組織和個人予以獎勵,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1、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范圍:
(1)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取得的技術成果,應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2)在產品、工藝、材料等方面研究開發共性技術和關鍵性技術,實施后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3)在轉化、推廣科技成果并使之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4)在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5)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得到國內外學術界公認的基礎研究成果,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
(6)研究成果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
(7)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同本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研究、開發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8)對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養具有明顯成效的科普作品。
2、下列成果不屬于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范圍:
(1)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并由于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成果;
(2)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領域應用的成果;
(3)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成果。
3、區科學技術獎分設科技創新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資金支持。
4、區科學技術獎每次獎勵項目總數原則上不超過30項。其中科技創新特等獎1項、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0項、三等獎不超過14項。
5、區科學技術獎單項獎勵授獎人數:科技創新特等獎不超過15人;一等獎不超過9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獲獎人員按貢獻大小排序確定。
6、鼓勵申報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凡是以本區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年度內獲得國家級、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和個人,按所獲獎勵等級同等額度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同時獲得國家和市級科學技術獎的,就高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十四、房山區企業掛牌補貼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的房山區企業,獎勵100萬元;對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房山區企業,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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